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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抗字第 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113年12月版)第 255-25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25、5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4、18、3 條
旨: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針對同一事件前後作成多次內容相同之表示,行政機
關所為的複數表示,應就各別表示之法令規定、實質內容、相互關係等因
素判斷何者為行政處分,不得逕以相對人對後一函文提起訴願,即認較早
函文僅係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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