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113年12月版)第 255-257 頁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針對同一事件前後作成多次內容相同之表示,行政機 關所為的複數表示,應就各別表示之法令規定、實質內容、相互關係等因 素判斷何者為行政處分,不得逕以相對人對後一函文提起訴願,即認較早 函文僅係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