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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抗字第 3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3年1月至12月)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2、15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15-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72、8 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0、62 條
環境基本法 第 34 條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 1、12、4、6 條
旨:
人民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非以其有公
法上請求權為起訴合法要件,因此,依人民之主張不能認其有據以請求之
公法上請求權存在時,應認其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基金會於原審先位
聲明請求相對人修訂「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管理辦法」部分,係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則基金會對該管理辦法之訂
定,僅有提議權,並無公法上請求權,且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並未賦予人民
有請求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之保護規範意旨,基金會先位請求因欠缺公
法上請求權,應認其訴為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註:
1.本則裁判,係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提具本院 113  年度徵字第 1  號徵
  詢書,徵詢本院其他庭之意見,經受徵詢庭均回復同意本庭擬採之法律
  見解,已為本院統一之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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