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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抗字第 3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3年1月至12月)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8 條
民法 第 828、83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6、8 條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 18 條
地籍清理條例 第 11、14、3 條
旨:
人民對行政機關為公法上給付請求,如涉及行政處分之作成,即應循課予
義務訴訟救濟,倘當事人堅持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因其未先獲授益處分之
作成,無處分內容之給付請求權,乃其訴在法律上為無理由之問題,要非
起訴不備要件。此外,人民申請主管機關發給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應先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方得發給之。倘行政機關拒絕其請求或怠為處分,
則請求人應循序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令行政機關作成核准處
分,未獲授益處分前,不得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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