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政府採購事件,招標機關於採購程序所為言詞審標行政處分,未為救濟期 間之教示,致利害關係人遲誤異議期間,亦應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如自利害關係人知悉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 期間內所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