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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抗字第 2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113年12月版)第 10-14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訴願法 第 1、18、2、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4、4 條
教師法 第 44、7 條
旨:
訴願程序乃行政程序之一種,原處分機關為訴願程序之相對機關,並非訴
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所稱之「人民」,亦非同條第 2  項所定處分相對
人之自治團體或公法人,同法第 18 條之「利害關係人」,亦不包括為訴
願相對機關之原處分機關在內,原處分機關僅係訴願程序中之相對機關,
而非人民。公立大學所為不通過教師升等之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因公
立大學就此公權力行使事項,本受教育部之業務監督,在業務監督範圍內
,具有上下之服從關係,對於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應服從其業務監督,
自無從對外表示不服而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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