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113年12月版)第 272-274 頁
主管機關公告河川區域線及堤防預定線河川圖籍之範圍,使土地所有權人 及其他非特定人受其規制,從而負有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課予之義務, 其相對人雖非特定,惟依一般特徵已可確定其相對人,故為一般處分。依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 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同條第 1 項之送達,並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