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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抗字第 1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113年12月版)第 272-27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10、92、98 條
訴願法 第 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水利法 第 82、82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15-1 條
旨:
主管機關公告河川區域線及堤防預定線河川圖籍之範圍,使土地所有權人
及其他非特定人受其規制,從而負有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課予之義務,
其相對人雖非特定,惟依一般特徵已可確定其相對人,故為一般處分。依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
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同條第 1  項之送達,並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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