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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一)(114年12月版) 第 146-14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39、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 條
國民教育法 第 9、9-4 條
教師法 第 14 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21、22、24、25、27-1、28、30、35 條
旨:
「傳聞法則」原非一般法律原則或法理,是被害人縱未於性平會調查程序
中到場接受調查詢問,其對社工所為關於被害情節之陳述,得由社工於調
查程序中再予以傳述,由性平會依職權調查判斷其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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