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一)(114年12月版) 第 146-147 頁
「傳聞法則」原非一般法律原則或法理,是被害人縱未於性平會調查程序 中到場接受調查詢問,其對社工所為關於被害情節之陳述,得由社工於調 查程序中再予以傳述,由性平會依職權調查判斷其真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