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法規命令性質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仍須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
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始許就該
視同於行政處分之具體項目部分,對之提起撤銷訴訟;若其變更內容對一
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而言,其等權益是否受到如何具體之限
制抑或增加如何之負擔,仍有待相關主管機關於個案適用相關法令作成具
體之決定者,該都市計畫內容之變更,即無具體項目得視同為行政處分,
仍屬法規命令對一般性抽象事務規範之變更,自無從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當事人對法規命令性質之都市計畫變更內容提起撤銷訴訟,即屬起訴不備
要件,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後段規定,以裁定駁
回其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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