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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7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4年1月至12月)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28、17、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6 條
老人福利法 第 3、41、5 條
旨:
具有權限受理重開行政程序申請之管轄機關,應為具有重開程序解消原行
政處分權限之行政機關,當事人誤向無解消原行政處分權限之機關,申請
重開行政程序者,該機關原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之規定,將
此依法申請案件移送有受理權限之管轄機關,並通知當事人;倘若該機關
未將此依法申請案件移送管轄機關,而逕予回復當事人之申請不符合重開
行政程序規定者,該回復既非管轄機關所為,即不具有否准該依法申請之
規制效力,至多僅為行政機關就事實經過或法規意旨之說明,並非行政處
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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