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適用對象,原則上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
,其與雇主間所訂立的勞動契約,是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人格、經
濟及組織等從屬性特徵的契約。保險公司與其所屬保險業務員所簽訂
的保險招攬勞務契約,其性質是否屬於勞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
體契約所約定給付義務的內容,按勞務契約的類型特徵,依勞務債務
人與勞務債權人間的人格、經濟及組織等從屬性程度高低加以判斷。
二、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各自有其審判權限,原無從屬關係,關於構成要
件事實,本得各自基於訴訟法上的原則,依調查所得訴訟資料的辯論
結果,分別認定之。行政法院審理撤銷訴訟,雖然可以參考民事法院
審理確認法律關係存否訴訟所認定的事實,但是如果二者的當事人、
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均不相同,既判力的客觀範圍及主觀範圍亦不相
同,尤其原處分機關無法於民事訴訟中主張事實、聲明證據及提出攻
擊防禦方法,則行政法院更沒有受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所拘束之理。
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9 條所定的「按月處罰」,是立法者對於違規行
為繼續存在之「自然意義的一個違法行為」,以按月處罰的方式予以
切割,而擬制為「法律上的數個違法行為」,義務人未於前次處罰後
1 個月內完成改善,即構成另一個違規行為,則主管機關按月依序作
成裁罰處分,並沒有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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