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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6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66 卷 10 期 181-209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3年1月至12月)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5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36、43、9、92、96、9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9、280 條
民法 第 153、49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25、133、134、202、253、6 條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 1、19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9、30、32 條
行政罰法 第 27 條
保險法 第 177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14、16、18、19、3、49、53-1、6、7 條
旨: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適用對象,原則上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
    ,其與雇主間所訂立的勞動契約,是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人格、經
    濟及組織等從屬性特徵的契約。保險公司與其所屬保險業務員所簽訂
    的保險招攬勞務契約,其性質是否屬於勞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
    體契約所約定給付義務的內容,按勞務契約的類型特徵,依勞務債務
    人與勞務債權人間的人格、經濟及組織等從屬性程度高低加以判斷。
二、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各自有其審判權限,原無從屬關係,關於構成要
    件事實,本得各自基於訴訟法上的原則,依調查所得訴訟資料的辯論
    結果,分別認定之。行政法院審理撤銷訴訟,雖然可以參考民事法院
    審理確認法律關係存否訴訟所認定的事實,但是如果二者的當事人、
    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均不相同,既判力的客觀範圍及主觀範圍亦不相
    同,尤其原處分機關無法於民事訴訟中主張事實、聲明證據及提出攻
    擊防禦方法,則行政法院更沒有受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所拘束之理。
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9 條所定的「按月處罰」,是立法者對於違規行
    為繼續存在之「自然意義的一個違法行為」,以按月處罰的方式予以
    切割,而擬制為「法律上的數個違法行為」,義務人未於前次處罰後
    1 個月內完成改善,即構成另一個違規行為,則主管機關按月依序作
    成裁罰處分,並沒有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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