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行政訴訟係採取職權調查原則,在撤銷訴訟,行政機關如就行政處分要件
事實之主要事證已予以調查認定,事實審法院自應依職權查明為裁判基礎
之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事實審法院就個案事實未依職權調
查並予認定,即屬未盡職權調查義務,而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
第 1 項及第 133 條規定之違背法令情事。原判決認定電視臺於節目鏡
面標示「封台倒數六天」,該當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27 條第 3 項第 3
款之規定,固無違誤,惟關於裁罰權之行使,原判決就機關是否有裁量怠
惰之情事未予究明,於法尚有未合,且可能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應認上
訴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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