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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4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67 卷 8 期 92-117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4年1月至12月)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2、22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44 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7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8、39、41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11、14、16、2、5、6、8 條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1、2、20、21 條
旨:
立法者受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及第 12 項前段規定的委託,制
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 21 條第 1  項的諮商同意程序,具
有防止原住民族權利的實害發生或降低實害發生的風險,以落實保障原住
民族生存權及文化權的功能。原基法第 21 條第 1  項所稱「原住民族土
地」,是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且二者
均不以「公有土地」為限。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第 3
條第 2  款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的定義限於「公有土地」,逾越
原基法第 21 條第 4  項授權的目的及範圍,並對於同法第 20 條政府承
認的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及第 21 條第 1  項所賦予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程
序權,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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