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3877180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4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3年1月至12月)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13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125、133、189、209 條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 19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30、31、87、92 條
旨:
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故
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主張有利於自己之事實或證據,如果有應調查而未予
調查之情形,或不予調查或採納,卻未說明其理由,即構成判決不備理由
之違法。檢察官於偵查期間曾向機關調閱採購案招標、決標公告及開標狀
況等資料。而檢察官除調閱採購案相關資料之外,是否有函請機關協助查
明相關事證或陳述意見,果爾,則檢察官函詢等偵查作為,是否已足顯現
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之犯罪行為,而使機關可得知悉檢
察官偵查全貌,並足以合理期待機關得以行使追繳押標金請求權,尚非全
然無調查之必要。原審逕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未予調查,自有判決理由不
備之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