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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4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4、3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89、50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4、25、73、1、22、80-1、79、23、26、4 條
勞動檢查法 第 15 條
旨:
雇主應將工資全額直接給付予勞工,且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
償費用,雇主依勞資雙方商定結果,雖得直接由勞工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
,惟其事由、金額多寡及責任歸屬等相關事項,均須明確而無爭議,如勞
雇雙方對其中任一仍有爭執,即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請求當地主管
機關協調處理或另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工資中扣取,否則即違反勞
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所揭示的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主管機關應依同
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等規定裁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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