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按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
,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農業發展條例第 8 條之 1 第 2 項定有明文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及其坐落之農
業用地造冊列管,並視實際需要抽查是否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未依計畫
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
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33
條第 2 項亦有規定。是於農業用地上興建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
之容許使用,取得許可後,應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
,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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