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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1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行政罰法 第 23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1 條
關稅法 第 15、18、23、29、30、31、32、33、34、35 條
旨:
關稅法第 15 條規定,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不得進口,又
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規定,不得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行
為人報運進口的貨物非屬經濟部國貿局公告有條件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
且均未獲專案許可輸入,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致有虛報進口
貨物品質,逃避管制情事,違反關稅法第 15 條及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
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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