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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抗字第 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第 248-24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4、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程
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行政
機關於作成完全及終局之決定前,為推動行政程序之進行,所為之指示或
要求,稱之為「準備行為」,準備行為未設定有拘束力之法律效果者,因
欠缺規制之性質,並非行政處分,如具有規制之性質,亦因其並非完全、
終局之規制,為程序經濟計,原則上不得對其單獨進行行政爭訟,而應與
其後之終局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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