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第 248-249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程 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行政 機關於作成完全及終局之決定前,為推動行政程序之進行,所為之指示或 要求,稱之為「準備行為」,準備行為未設定有拘束力之法律效果者,因 欠缺規制之性質,並非行政處分,如具有規制之性質,亦因其並非完全、 終局之規制,為程序經濟計,原則上不得對其單獨進行行政爭訟,而應與 其後之終局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