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第 246-248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 、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人民對於行 政事項表述其主觀上意見,而接受陳情之行政機關於其權限範圍內闡述法 令規定意旨,並告知正確法律救濟途徑,因非就權限業務事項對人民陳請 事項,規制任何法律效果,性質上僅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