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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抗字第 4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113年12月版)第 391-39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2、123、9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5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及第 123  條之規定,僅係賦予原處分機關就所為
合法行政處分,於符合法條規定情形者,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行政機關廢止合法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人民依
規定請求行政機關作成廢止原合法行政處分之行政處分,性質上只是促使
行政機關為職權之發動,即使行政機關未依其請求發動職權,人民亦無從
主張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循行政訴訟程序請求行政機關為廢
止原合法行政處分之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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