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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抗字第 39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113年12月版)第 301-30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8 條
訴願法 第 14、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
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
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該規定係針對行政機關未於處分中告知
正確救濟期間,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之情形所設規定。如非行政處
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自無該項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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