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113年12月版)第 301-303 頁
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 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 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該規定係針對行政機關未於處分中告知 正確救濟期間,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之情形所設規定。如非行政處 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自無該項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