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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抗字第 3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255-25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旨: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對於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業務所為之
糾正、指示,對於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尚不生直接、具體之法律效果
,並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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