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546-549 頁
公務員對於其他人員行政違失之舉發,陳請所屬服務機關予以懲處,因提 出者與主管機關間之權利義務並無處於爭議狀態,在性質上僅具促請行政 機關發動該項職權之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