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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抗字第 1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177-18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7、68、72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30、4、61 條
旨:
上級機關因職務關係對下級機關屬員作成不利人事處分,不採郵務送達而
以會晤方式至辦公處所為送達者,自收發部門至承辦人員之公文簽核作業
期間,並非相對人可得支配收受之範圍,尚難謂已合法送達於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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