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177-181 頁
上級機關因職務關係對下級機關屬員作成不利人事處分,不採郵務送達而 以會晤方式至辦公處所為送達者,自收發部門至承辦人員之公文簽核作業 期間,並非相對人可得支配收受之範圍,尚難謂已合法送達於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