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183-184 頁
設有管理員的大樓等集合式住宅,管理員為該大樓住戶接收郵件,核屬接 收郵件人員。故由該大樓管理員代收者,其送達自屬合法,並於大樓管理 員代收時發生送達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