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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抗字第 18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183-18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5、72 條
教師法 第 42、43、44 條
旨:
設有管理員的大樓等集合式住宅,管理員為該大樓住戶接收郵件,核屬接
收郵件人員。故由該大樓管理員代收者,其送達自屬合法,並於大樓管理
員代收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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