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322-323 頁
主管機關依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設置標誌、標線於道路 ,毋庸作成書面對特定之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為送達,得以公告代替送 達,除公告另訂不同日期者外,自公告日起發生效力。道路之標誌及標線 自主管機關設置完成發生管制效力,即屬已對外公告。如公告已逾三年者 ,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無論用路人何時知悉,均不得提 起訴願,亦無從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