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7623934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抗字第 1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322-32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10、92 條
訴願法 第 14、57、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旨:
主管機關依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設置標誌、標線於道路
,毋庸作成書面對特定之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為送達,得以公告代替送
達,除公告另訂不同日期者外,自公告日起發生效力。道路之標誌及標線
自主管機關設置完成發生管制效力,即屬已對外公告。如公告已逾三年者
,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無論用路人何時知悉,均不得提
起訴願,亦無從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