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7739190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8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8 條
訴願法 第 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建築法 第 53 條
旨:
行政處分之更正,並非原處分機關就該行政事件重為處分,僅係將處分書
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處分書所表示者與原
處分機關本來意思相符,原處分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故更正書函應溯及於
為原處分時發生效力,對原處分訴願之不變期間,不因更正書函而受影響
。行為人未經合法訴願,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其起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
,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後段規定,行政法院應裁定
駁回其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