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處分之更正,並非原處分機關就該行政事件重為處分,僅係將處分書 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處分書所表示者與原 處分機關本來意思相符,原處分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故更正書函應溯及於 為原處分時發生效力,對原處分訴願之不變期間,不因更正書函而受影響 。行為人未經合法訴願,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其起訴即屬不備其他要件 ,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後段規定,行政法院應裁定 駁回其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