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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6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3年1月至12月)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56、259、4、98 條
建築法 第 1、25、28、30、86、9、96-1、97-2 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11-1、2、5、6 條
新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 第 2 條
旨:
關於違章建築之認定,乃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適用建築
法第 25 條、第 86 條第 1  款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等規定,而
獲致之結果;與一般認為事件涉及科技、環保、醫藥、能力或學識經驗者
,屬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高度科技性之判斷,或獨立專家委員會之
決定,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承認行政機
關具有判斷餘地,經由合於法律規定之程序作成決定之事件不同。而經過
行政調查認定屬實為無法補辦建築執照,而以行政處分認定為違章建築者
,依同辦法第 5  條、第 6  條規定,即有加以拆除之必要性,對違章建
築享有權利之違建人,自有忍受機關予以拆除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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