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關於違章建築之認定,乃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適用建築
法第 25 條、第 86 條第 1 款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等規定,而
獲致之結果;與一般認為事件涉及科技、環保、醫藥、能力或學識經驗者
,屬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高度科技性之判斷,或獨立專家委員會之
決定,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承認行政機
關具有判斷餘地,經由合於法律規定之程序作成決定之事件不同。而經過
行政調查認定屬實為無法補辦建築執照,而以行政處分認定為違章建築者
,依同辦法第 5 條、第 6 條規定,即有加以拆除之必要性,對違章建
築享有權利之違建人,自有忍受機關予以拆除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