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113年12月版)第 267-269 頁
民眾因設攤從事商業活動而使用市區道路時,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 公物之特別使用。是以該許可自屬行政處分,且對周邊住戶及其他合法商 家的通行自由、營業及適宜住居等權益可能造成侵害,而有添加負擔的性 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