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113年12月版)第 441-443 頁
大學教授之聘任關係係存在於學校與教師之間,教育主管機關並非契約當 事人,教育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 1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就不續聘決議 部分所為事後之核准,係為慎重保障教師權益之覆核,為核准契約效力終 止之行政監督措施,乃終止聘任契約之生效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