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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4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113年12月版)第 485-486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1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
民法 第 95 條
訴願法 第 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107、111、229、3 條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 19 條
行政罰法 第 5 條
警察法 第 3、4 條
教師法 第 14、14、14、29、31、33 條
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24 條
旨:
民法第 95 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
對人時,發生效力。意謂表意人所欲發生之法律效果於到達相對人時發生
,自此表意人受其所表示意思之拘束。教師與學校間既有行政契約,彼等
間關於教師法之適用或其他解消聘約關係之效力發生,如另有其他約定而
未違反強制規定,仍得依約定內容以定之,無庸準用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本文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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