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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3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113年12月版)第 329-33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10、73、7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7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建築法 第 1、25、28、78、86、9、96-1、98 條
旨:
書面行政處分如有多數相對人者,應對所有相對人送達,並於送達個別相
對人時,分別對其生效。其中如有部分相對人未受送達時,僅生行政處分
對該相對人不生效力之問題而已,無礙於對已收受送達者仍依其內容各自
發生效力。原處分既已合法送達行為人,即對其發生效力,不因是否曾對
另一受處分人為合法送達,而生處分違法或無效之爭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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