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113年12月版)第 329-330 頁
書面行政處分如有多數相對人者,應對所有相對人送達,並於送達個別相 對人時,分別對其生效。其中如有部分相對人未受送達時,僅生行政處分 對該相對人不生效力之問題而已,無礙於對已收受送達者仍依其內容各自 發生效力。原處分既已合法送達行為人,即對其發生效力,不因是否曾對 另一受處分人為合法送達,而生處分違法或無效之爭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