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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3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2年1月至12月)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42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63、164、165、189、307-1、4、96 條
建築法 第 1、11、25、26、34、58、78、97、98 條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 第 30 條
新北市政府辦理拆除執照申請作業要點 第 3、6 條
旨:
當事人為毗鄰房地所有權人,且如使用同一建造執照,對建照之核發,自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具備訴訟權能,當事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建照
部分,自屬當事人適格。原判決認當事人起訴請求撤銷建照部分為當事人
不適格,核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此外,原審就作為判決基礎或兩
造重要爭點之相關卷證資料,未能於事實審審理時,適時合法提供予當事
人接觸閱覽並表示意見,影響其受憲法聽審權保障之原則及訴訟之攻防,
亦有不適用法規之違背法令事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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