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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1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7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8、33、46、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 條
人民團體法 第 47、65 條
公司法 第 128-1 條
旨:
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9  條
第 1  項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所有之財產,並非該組織一經認定為政黨附
隨組織,即全部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尚須符合「自三十四年八月十五
日起取得,或其自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
,並於黨產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及「非屬黨費、政治獻金、
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之要件,始該當黨產條例所
稱之不當取得之財產,而原則上禁止處分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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