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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抗字第 3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第 234-23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5、26、27、30、43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8、30 條
旨:
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行使自治監督之法審查權限,以
系爭函告宣規定行使自治監督之法審查權限,以系爭函告宣規定行使自治
監督之法審查權限,以系爭函告宣告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條例無效,在
憲法訴告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條例無效,在憲法訴告地方自治團體所制
定之條例無效,在憲法訴訟法規定施行前,尚難認屬就具體個案事實而為
之訟法規定施行前,尚難認屬就具體個案事實而為之訟法規定施行前,尚
難認屬就具體個案事實而為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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