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第 234-238 頁
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行使自治監督之法審查權限,以 系爭函告宣規定行使自治監督之法審查權限,以系爭函告宣規定行使自治 監督之法審查權限,以系爭函告宣告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條例無效,在 憲法訴告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條例無效,在憲法訴告地方自治團體所制 定之條例無效,在憲法訴訟法規定施行前,尚難認屬就具體個案事實而為 之訟法規定施行前,尚難認屬就具體個案事實而為之訟法規定施行前,尚 難認屬就具體個案事實而為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