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34-236 頁
人民向行政機關陳報之事項,如僅供行政機關事後監督之用,不以之為該 事項之效力要件者,僅係「備查」。行政機關之同意備查,並未對受監督 事項之效力產生影響,亦未對外直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故其性質並非 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