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一)公私立學校與教師間所生爭議,實與一般人民並無二致;學校基於
與教師間之法律關係而對教師作成一定決定,而此決定如具有公權
力行使之意義,教師認其公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即得
循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反之,如學校所作決定係基於民事關係
而為,教師請求救濟之程序即應以私權爭議之民事訴訟為之。
(二)私立學校教師之升等期限,係植基於教師與學校間之聘用契約。從
而私立學校於同意展延聘約關係之同時,以函文提醒教師應於一定
期限前完成升等之義務,並無違反兩造間之聘約關係,亦未為其他
公權力作為,核其性質,尚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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