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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7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2年1月至12月)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229、3-1、7、8 條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 19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77、78、84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24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2、4、5、5、6 條
要旨:
機關所為人事行政行為態樣繁多,主管機關以函釋檢附「人事行政行為一
覽表」所為定性,供各級機關受理公務人員救濟事件,決定應踐行何等程
序時參考辦理,其內容僅是例示,難謂已經全面羅列,倘有未及者,自應
本諸司法院解釋意旨,深入探究人事行政行為之核心意義及法效,以判斷
是否得循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此外,行為人以私人名義於社群網站所為發
文,未謹慎敘事,而有與實情不符之負面描述,已屬行為不檢,進而造成
人民回應批判醫院及長官,損害其等之聲譽,乃對之施以懲處,於公務紀
律之維持即屬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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