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4年1月至12月)
機場服務費收費辦法第 6 條規定,航空公司逾期解繳機場服務費時,應 由觀光署、民航局及機場公司分別催繳,並按日加收遲延利息,催繳函具 有確認航空公司負有特定具體之遲延責任,並命航空公司給付遲延利息之 規制效力,屬於主管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公 法上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