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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6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65 卷 9 期 132-14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8 條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4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7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1、12、5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18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8、28 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2、13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21 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10 條
公務員懲戒法 第 4、4、5、7 條
旨:
當事人主張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違法而提起行政訴訟,另就因該行政行為
受有損害部分「附帶」請求國家賠償,其行政訴訟之請求與國家賠償之請
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同一違法行政行為),國家賠償始有「附帶」可
言。此時行政訴訟經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附帶提起國家賠償之訴部
分,既屬附帶請求之性質,非可單獨提起之行政訴訟,因而失所附麗,應
一併駁回,而無庸依職權移送至民事法院。至若兩者所主張之原因事實(
違法行政行為)並非同一,而為各別之行為,則當事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因非附帶請求之性質,而係獨立之國家賠償事件,應適用民事訴訟程序
,由民事法院審理,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依上述規定,應依職權移送至
有審判權之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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