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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5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225-22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6 條
旨:
寺廟中關於管理組織代表之產生,係透過寺廟之構成員選舉產生,屬於私
權行為,並為寺廟自治之核心事項。依行為時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 18 點
應檢具會議紀錄及簽到簿、組織代表之名冊及寺廟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報
請「備查」,係為使主管機關確實掌握寺廟動態,並利主管機關建立資料
,俾便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與選舉是否因違法
而無效或得撤銷無涉。故報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經主管機關備查時,僅係
對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送件之寺廟選任管理組織代表名冊、產生
程序及負責人身分證明等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等組織代表之選任,未賦
予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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