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3年1月至12月)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 關聲明異議,如不服其直接上級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固得依法提起行政 訴訟,惟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 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公告非行政處分, 且公司對於作為執行名義之函未經合法訴願,是公司原提起之撤銷訴訟並 不合法,自無從為訴之追加,應予裁定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