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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4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3年1月至12月)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11、196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28、9 條
建築法 第 86 條
旨: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
關聲明異議,如不服其直接上級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固得依法提起行政
訴訟,惟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
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公告非行政處分,
且公司對於作為執行名義之函未經合法訴願,是公司原提起之撤銷訴訟並
不合法,自無從為訴之追加,應予裁定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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