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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3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71-17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128、50、96 條
訴願法 第 1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88、189、91 條
教師法 第 29、33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回復原狀規定所謂之「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係指
與天災性質相同之意外、戰亂等,或其他依客觀之標準,以通常人之注意
,而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且其事由需發生在不變期間內,而持續
至期間完成後方行終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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