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113年12月版)第 567-569 頁
主管機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依據政府採購法之授權所發布之法規命令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固應踐行「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 ,並即送立法院」之程序,惟所稱「發布」並未限定其方式,故只要以足 使多數不特定人民知悉的公開方式發布,即可對外發生效力,自無適用行 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應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為必要。 與同法第 174 條之 1 係針對原無法律授權之函釋而為規範之情形有別 ,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