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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1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十)(113年12月版)第 567-569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31、157、174-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 條
民法 第 12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1、31、48、50、87、87、92 條
旨:
主管機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依據政府採購法之授權所發布之法規命令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固應踐行「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
,並即送立法院」之程序,惟所稱「發布」並未限定其方式,故只要以足
使多數不特定人民知悉的公開方式發布,即可對外發生效力,自無適用行
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應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為必要。
與同法第 174  條之 1  係針對原無法律授權之函釋而為規範之情形有別
,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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