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168-171 頁
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1 項雖仍規定「交由郵政機關送達」,惟所稱郵 政機關,於現制下,當指郵務機構。上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僅尚未配合 修正名稱用語,並非立法上刻意保留而作相異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