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56-358 頁
行政處分以正本或副本送達於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均屬送 達。正本或副本收文者收受之文件均為原處分,縱以副本受文者之身分領 取原處分,原處分於達到時即已對其發生法律上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