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人民因鑑界得申請土地複丈,申請人或關係人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申
請再鑑界,土地登記機關即應送請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再鑑界,倘對再
鑑界結果仍有不服,則不能申請第三次鑑界,而僅能訴請法院確認界址。
又因人民相互間因土地界址發生糾紛,係屬不動產所有權爭議而非公法上
爭議,故對縣市主管機關所為再鑑界結果仍有不服,應提起民事訴訟,行
政法院並無受理之權限。且土地複丈或地政機關所為之測量及釘樁行為,
純係基於職權提供土地測量技術上之服務,性質上屬鑑定行為之一種,為
該機關就土地界址何在所為專業意見,並無發生權利義務內容變動之法律
上效果,而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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