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581-582 頁
行政機關依照行政契約中對造自願接受執行並同意得逕以該行政契約作為 強制執行名義等約定,通知對造應於一定期間內繳回課程結訓證書及訓練 費用,核係催促對造返還結訓證書及訓練費用的意思表示,僅係單純的觀 念通知,不生規制效力,並非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