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201-202 頁
機關間可否及如何以電子交換方式傳遞公文,係屬公文程式條例之問題, 行政程序法並無限制。監獄對受刑人陳情所為之回覆,透過電子公文系統 交換方式,委請綠島監獄列印成紙本交予抗告人,屬行政程序法第 89 條 規定為向受刑人送達之方式,僅係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