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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抗字第 4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65-26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92、9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6、125、272 條
旨: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15 條關於處分書應記載事項
之規定,並無「主文」一欄之要求,故對其處分書之解讀,難以司法裁判
應有主文、事實、理由之具備,及既判力僅限於主文而不及於理由等邏輯
進行理解。處分書主文以外之記載及附隨之公函內容是否亦具行政處分之
性質,即應予以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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