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704174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抗字第 4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24-22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92 條
訴願法 第 3、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07、133、135、141、166、167、6、7 條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20、5、6 條
旨:
區公所對於三七五耕地租約續約登記案件,於審查完竣認符合規定所為之
核定,發生准予續訂租約之規制效力,屬行政處分;就登記結果之書面通
知,屬觀念通知,非屬行政處分;報請備查,係為使地政局知悉,俾便於
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核與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合
法成立無涉,不以之為該事項之效力要件者,並未對受監督事項之效力產
生影響,非屬行政處分;地政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予以註記,係行政機關
依規定提供資訊之事實行為,亦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